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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大巴车租赁班车司机管理规定

时间:2019-06-20 20:36:29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班车司机的管理,确保车辆安全有序的运行,根据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机动车辆管理办法》并结合中心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公司的职工班车由经考核聘用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和维护,实行定人定岗。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,确保班车的安全正常运行。

第二章 班车司机职责

第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,履行岗位职责,文明服务,确保行车安全。

第四条 保持健康的精神状况和身体状况,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,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并排除。

第五条 未经领导批准,班车司机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站点。

第六条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,要服从安排。

第七条 司机必须按规定时间行车,因故迟到误时,造成班车误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班车司机负责支付。

第八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,违章后果自负。

第九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,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,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。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

车辆进行检修,确保车辆正常行驶。

第十条 司机应每天擦洗自己所开车辆,以保持车辆的清洁(包括车内、车外和引擎的清洁)。

第十一条 出车前,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、电、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,发现不正常时,要立即加补或调整。出车回来,要检查存油量,发现存油量不足一格时,应立即加油,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。

第十二条 公司车辆的加油、维修应到公司指定地点施行,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报销;车辆在长途途中发生的加油或维修,需持相关票据经综合部经理审批通过后方给予报销。

第十三条 司机对自己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,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。

第十四条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,文明开车,不准危险驾车;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,不准开疲劳车,不准酒后驾车。

第十五条 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,费用不予报销,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,车内不准吸烟;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,应有礼貌地制止;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,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。

第十六条 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、礼貌,说话应文明;车内客人谈话时,除非客人主动搭话,不准随便插话。

第十七条 上班时间内,司机未被派出车的,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,不准随便到其他地方,有要事确需离开时,要告知综合部经理去向和所需时间,经批准后方可离开;出车回公司后,应立即到综合部经理处报到。

第十八条 司机对综合部经理的工作安排,应无条件服从,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。司机出车执行任务,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,应设法及时通知综合部经理,并说明原因。

第十九条 不论什么时间,司机身上必须携带通讯工具,对公司领导或综合部经理的电话,应立即回应,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回应的,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。

第二十条 下班后,司机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,不准私自用车,私自用车一经发现,由综合部经理进行教育处理,多次教育无效者将予以解聘;司机未经领导批准,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;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;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。

第三章 车辆维护责任

第二十一条 司机应谨慎驾驶,爱护车辆。注意及时发现车辆的安全隐患,对车辆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,不得带病行驶。

第二十二条 要科学行车,节约燃油。如实填写每周车辆行驶记录表。(行驶里程、燃油消耗量等)

第二十三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。不会检修的,应立即报告综合部经理,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(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);未经批准,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。

第二十四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,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臵,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;司机离开车辆时,要锁好保险锁,防止车辆被盗。

第二十五条 保持车内外整洁卫生,不准在车内吸烟,单位职工在车内吸烟时,应礼貌制止。

第四章 事故责任及处罚

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责任事故的认定,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,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(保险赔付后,下同)的10%;负同等责任的,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5%;负次要责任的,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2%;发生较大交通责任事故时予以辞退。

第二十七条 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,由责任人负全责,同时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辞退。

第二十八条 未经综合部批准或领导同意,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,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,由责任人负责,同时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辞退。

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造成车辆丢失的,由责任人负全责,同时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,个人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的10%并视情节处2万元以下罚款,并予以辞退。

第三十条 司机将车辆交给非专职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的,一经发现处罚1000—5000元,发生事件事故,责任自负,同时予以辞退。

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,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,其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费用由责任司机承担。

第三十二条 班车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被扣分,年度总扣分达6分的,予以警告并扣工资300元;年度总扣分达12分的,扣工资500元并辞退。

第三十三条 班车司机在试用期内违反本管理规定同样处罚。

第三十四条 班车司机在年内发生二次全责任事故的(含二次)予以书面警告处分,超过三次予以辞退。

第三十五条 班车司机必须按照《班车路线站点统计表》行车,不得擅自改变班车路线及站点,发现一次予以警告,两次以上扣除工资500元。

第三十六条 班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,应保护现场报警,通知车管领导,车管领导应立即前往进行处理,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,班车司机不得私自处理。

第三十七条 班车司机应服从车管领导,不服车管领导的依次给予警告、开除处理。

第三十八条 车管领导将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抽查,对车辆停放不规范,车辆卫生差的车辆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,对不改正的车辆负责人予以罚款,对屡教不改的开除处理。

第三十九条 综合部每年年底根据驾驶员的综合服务质量进行考核,对工作怠慢、违反规定、发生事故、不服从管理的车辆负责人,将不再留用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其他特殊情况,由总经理办公会另行决定。

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制定并负责解释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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